广西贺州市政府违法行为
已回复2009/9/11 10:27:39
广西贺州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贺州市人民政府贺政发[2009]2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看出。在贺州市内征用水田(包括鱼塘、藕塘)的补偿费、安置费共43152元(人民币)。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统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我们按照贺州当地水田算一下,一亩田一年产两次稻,一年就一千公斤,可收成大米600公斤(保守数字),一公斤大米3.6元,一年大米的收益就是2160元(按最低标准算,并不再做其他用途)。在市附近的其他季节性种菜,一年下来最少也有5000元收益。征地补偿再加上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少也要63000元以上到15万元之间,鱼塘和藕塘的产值相对会更多,与只补偿4万元相差太远。为什么没有政府制止
像这样的问题,需要自己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政府部门来纠正是很难的。如果牵涉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可以依法提起法律程序。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9/11 12: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