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利益
已回复2009/9/20 11:59:00
你好,我是一个失地农民.我的土地被我县有关部门占有,占有时间十八年,从未使用,这快地,我家十八年来一直种着农作物,这快地,现在是属于我们.还是属于他征用方??
你好,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9/21 10: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