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哭
已回复2009/10/8 14:27:15
我是云南 大理 剑川的农民,这几天不知是县上,还是乡上来量宅基地,之后对老宅基地超过240平方米的,新宅基地按你交过现金除10元的平方米(不管以前村上批的数)超过的都按12元每平方米的交,说是到10月20号不交的,要以20元每平方米的交,不只是否合法。
云南省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0/11 1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