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争咨询
待回复2009/10/26 9:30:57
您好,我现在一个块土地发生分争,于1984年土地下放到户时,村委小组把该片木林荒山以户主划分给我父亲,当时这片荒山全是石头,有土壤的地方很少,其它户主都不要,所以组长把该片荒山10亩面积折划成1亩,成为我家的自留地,持有1984年发放的“林木荒山承包合同",边界非常清楚。证人有当时的组长,还有其它证人。从几年前对方以“祖业各归各”强行占领了我的荒山,他们没有任何证据,就以在土地私有制前是他家的祖业为由。找乡政府村委“调解”以“祖业各归各”把这片土地“划“给对方,我村小组对这样的判决的"结果"完全不能接受,乡村委完全无视“土地管理法”,据土地管理法上没有“祖业各归各的说法”,与土地管理法背道而驰。纯属不公平的调解及给人一种错误的“信号”---土地可以按“祖业各归各”吗?虽然我方持有的“荒山林木”承包合同面积只有1亩,这也是当时(1984年)村委的决定呀。现在乡政府以1亩与10亩之差,说这块荒山不属于我方,真正属于我方的是“中间一小块熟地”,这块熟地是1984年后我村小组开垦的,其它荒山“调解”后属于“祖业方”.请问各位,我方能以“承包合同”和当时现场划分证人10以上的证据作法律上的有效证据吗?还有土地法“有祖业各归各”说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