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征用补偿
已回复2009/11/6 23:03:03
尊敬的各位律师好!!我的家在辽宁省盘锦市。前些日子。我们这里不知道有什么工程要征地,我们家的十多亩水稻田地都被征用了!补偿款是每亩五千元。田埂上的李子树大的10元,小的五元。我不懂相关法律,但感觉很不合理。希望得到您的解答与指点!!谢谢!!有以下几点向您说清楚;1,几个月之前我们这里的户口都被统一办理了农转非!2,果树是结果多年的果树!3,土地被征用以后我们整个村子每个人都是一寸耕地都没有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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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1/8 18: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