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田被征用
已回复2009/11/7 16:21:31
你好! 我是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岛)的农民,五亩段的粮田被征所有的手续没有到我们农民的手中,镇村干部就给我们每亩二万四千元,我们农民是不同意,镇村干部就把我们五亩段的粮田卖给温州港务集团,现在正在施工.我们农民天天在阻拦.农民对国家多多少少总有贡献,就怎么没有得到保障和补尝吗?请贵人帮帮忙吧!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但苦于您于案件内容介绍的过于简单,建议您直接与我们电话联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1/8 17: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