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何在?
待回复2009/12/20 14:09:58
我是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一组的村民,于1981年依法与村里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承包了分到的责任田,因我承包的田属四类低洼田,所以打了一些折扣,比一类田多一些,到合同期满时,由于渠坝淤塞,水位升高,这些田已无法耕种。
1996年该合同期满,本应将责任田调整,但因有一些村民不愿接受这些不能耕种的田,村里了解到这一情况,也没有采取什么办法,就将合同内容顺延,并重新签订为期30年的承包合同(原村委主任罗向前证实);在村委的建议下,有些人将这些田开了一些鱼塘,有些撂荒至今。
2007年湘钢改扩建,在我组征用了44亩田作拆迁安置用地,所征正是这些低洼田一部份(其中28亩多为责任田,15亩多为沟渠等公共面积),我们终于告别了有田无粮要缴税(免征农业税以前)的处境。可是在补偿分配时,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因队长及其亲朋在征用区内均无田,所以,他们要把这28亩多田的征用补偿拿来平分,并私自单方面废除1996年所签合同,按现有人口重新制定人均4分田的合同,称此行为为“二次土改”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迫使一部份村民签订他们的合同,因为有部分该让出农田的村民明确表示“给钱我要,要我让出田不行”,这样,该进田的村民无田可进,势必造成矛盾、冲突。我们曾为此事找村里咨询,村里的回答是:“1996年签订的合同无效,那份合同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制的”,我们不明白了,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就可以不顾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将国家的法律法规视为无物
此致
敬礼
赵利芝呈
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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