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应不应该得到这一笔土地补偿金的全额?
待回复2009/12/31 15:30:27
我家的土地2009年12月现在被渝北区征地办征用了,现在按拆迁办的人说重庆市新政策规定,土地补偿法费: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6000/亩,其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剩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补偿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基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到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可我的情况有点特殊,我家就我父亲一个老年人的户口在征用片区内,我的户口自行迁到了城镇,我的社保我自己办理了.已经在15年以上,并办理了终止,我母亲也去世了,因国家实行30年土地不变制,所以现在共还有三个人的土地,可是我区拆迁办的人员告诉我们说:"你们家有三个人的土地就得扣个人的社保,并且扣的这三个人的社保,你老父亲那一份除外是扣到用于他头上外,其余我们自行缴过的和死了的那一份的代扣社保就统筹扣除,意思就是钱照扣,但扣的钱不会是用于到我们头上,我们只能得到每个人的土地补偿的那20%,请问我应不应该得到这一笔土地补偿金的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