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征地补偿
已回复2010/1/12 11:47:28
我是河北省清苑县冉庄镇东孙庄村人,京石高速铁路从我村通过,60多户共计50多亩被征用,我家的耕地一部分也被征用,清苑县人民政府(清政办(2008)20号)文件通知为每亩按平均年产值(2008/亩)16倍计算为32128元,由县下拨到乡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违者严肃追究责任。我们周边的村是按16倍补偿的,而我们全乡放到农民手中只有80%,20%被村委会截留。我们找过县信访局都没有给予解决,村委会这样是否合理?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您好,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鉴于您陈述的案情,你们可以通过行政协调、裁决,复议、诉讼、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有其他疑问请直接与本中心刘主任联系,他会为您做免费咨询。联系电话:1501050058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14 11: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