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分配
已回复2010/1/12 19:28:29
您好我是山西的,想和您咨询一些有关土地补偿的问题
我的岳父82年村里分地的时候,和三个亲戚,包括他的岳父、小舅子、妹夫每人各分得土地3.1亩,其他三户因种地利小和其他原因几年后便不再种,而又我岳父独自耕种,2008年污水厂占用村里的耕地,其中包括我岳父所种的6.4亩土地,请问您这种情况补偿款应该怎么分
现在因村里以有纠纷为由拒不发放补偿款,我岳父的小舅子已经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我岳父是第三人
这是一块蔬菜地,每年的地税都由我岳父独自承担
土地税费登记表也是我岳父签的字
您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些地方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分配予以认可,有些地方则予以禁止,而有些地方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一定比例(如70%)后再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费分配事宜,涉及每一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该决定有最终效力。一旦决定该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分配,则应按照成员权理论进行操作。因为农村承包户的土地使用权是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调整农户之间的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23条规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分配原则,但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未作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的权利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是土地权利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牺牲,因此,依据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权利人理应得到补偿。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模式下,被征地的承包农户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不等于可以无视被征地承包农户的土地财产权,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耕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您岳父及他的岳父、小舅子、妹夫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应获得补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27 15: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