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点帮帮忙
已回复2010/1/18 13:54:42
你好。我家是内蒙古赤峰市的。就在前几天,我身边发生一件这样的事。
有一个家庭,独生女已出嫁,户口也转入她丈夫的那边。
前几天,这家的的丈夫去世了。女儿的丈夫拒绝赡养其岳母。
后来由村委会出面,最后达成协议,女儿夫妇赡养母亲。母亲一家三口的土地权归姑爷所有。但村委会小组组长对此有看法,他们认为,既然女儿已出嫁且户口已迁出本村,而又赡养老人是每个做儿女的义务和权力,是无偿的义务。所以不能把土地归其所有。大家对这个都争执不下,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希望能指点迷津
您好,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如果作为承包一方的农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趋于消灭,由发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如若仍有疑问,您可以电话咨询本中心:1501050058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18 15: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