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已回复2010/1/18 19:43:09
我是陕西商洛人:自我爷爷自己原来有一分二厘自留地,后在边开垦了一些(约二分地),后到我父亲开荒三十八年之久,从未和社区签订什么协议,但在今天社区要求收回,不知我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望告知?谢谢
您好,不知您开垦的是什么类型的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定(颁布日期:19630418实施日期:19630418)(七)陡坡开荒,毁林开荒,破坏水土极为严重,必须坚决制止。无论是个人、集体,或者是机关生产和国营农场开垦的陡坡荒地,都要严肃处理,停止耕种;毁林开荒的,还要由开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植树造林,并且保证成活。今后,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开垦荒地,一定要按照开垦规模的大小,分别报经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 颁布日期:19790223 实施日期:19790223)第十九条 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已经毁林的,限期由毁林单位或者毁林人员还林。第二十四条 各级革命委员会,对宜林荒山荒地,要做出规划,限期造林。在限期内没有完成造林而无正当理由的,国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国家安排造林,林木的收益归造林单位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颁布日期:19790913 实施日期:19790913)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森林法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进行合理采伐,及时抚育更新,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防止森林火灾。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20630 实施日期:19820630)第七条 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禁止开荒种植农作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地形地貌、土壤、耕地和人口密度等情况,规定低于二十五度的禁垦坡度。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垦坡度以下的坡地上开荒,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违者,责令退耕造林种草。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19 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