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
已回复2010/1/19 19:48:13
你好,我们是山东泰安肥城的失地农民,咨询一下,2003年至2004年间,肥城市高新区陆续征用我村农村集体组织土地400亩左右【基本农田】和【冬暖式蔬菜大棚】,但是,在征用土地的乡,镇,村并没有公示,也没有张贴征地公告,也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村委会只支付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粮食作物每亩300元,菜地每亩500元】,2009年11月左右被征地的农民,以土地承包合同上的地亩数为依据,每亩地5万5千元补偿到户【可耕地】,请问,05年以前所占耕地,现在我们还可以要求村委会支付失地农民除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吗。如果可以,我们该用什么方式。谢谢
您好,你们可以得回自己应有的补偿费。你们可以通过行政协调、裁决,复议、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需要我们提供法律帮助,请致电本中心。电话:1501050058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25 16: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