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维权
已回复2010/1/22 9:04:47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是惠山区洛社镇秦巷村村民张震,近两年来村委说我所在的小队(河北队)土地已被征用,但是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我们,给我家发了土地补偿费每亩700元,我家现有水稻田2亩8分,去年分给我家补偿费共计1960元,但是田间蒸气管的补偿费没有分给我家,说是小队里平均分掉了,他们说我家的土地补偿费因为不和小队村民均分,所以我家蒸气管的补偿费就没了;今年小队和村委还是同去年一样只给了我家土地补偿费700元每亩,其他的收入还是没有分给我家。我这次写这个信访信是要问一问我这里土地补偿费和蒸气管的补偿费到底是多少应该上哪个部门里了解,我这个纠纷上哪个政府部门里可以得到解! 谢谢律师
决。
您好,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若仍有疑问建议电话咨询本中心主任:1501050058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25 15: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