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乡乡政府强制征收当地农民土地,不给与任何补偿的违法问题
已回复2010/1/24 17:32:58
在外打工十年余,偶尔回家看看,去年回家发现家中的几亩良田被乡镇府在10年前给征收了,原来家中(含奶奶)6口人,供有7亩6分地,现在一家10口人;只剩下有4亩了,因老父母在家不识字,而且又老实忠厚,一查问:说是十年前就被乡政府给征收修省道公路了,而且是乡镇府私自强制废田修路后私自买卖土地建房;后找邻里街坊查询,十多户人家都是如此,结果(国家)乡镇府多多少少给了一点补偿,让村委和村队长分配;听父亲讲,我们家根本没有得到什么补偿;由于常年在外打工,虽然没有赚到什么钱,但是还是或多或少的了解了一些国家对农村改革的一些基本政策,去年回去问了一下村委会,没有反映,现在想问一下,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讨回老家十年前被征收的3.6亩田地,或者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诉讼;
您好,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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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25 10: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