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回土地经营权?
已回复2010/1/25 12:30:08
湖北村民程某于1987年与同村村民李某就土地承包转让达成口头协议,将李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程某,其所有的农业税务统有程某一人承担。与李某再无关系,几年后李某一家在城区定居,也随即将全家户口迁至城区,2005年第2次完善土地承包政策中。村委会将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调整,将第二次承包经营权转至程某,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近两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改变,国家对农业税务的减免,一些人开始重视土地。2008年李某突然提出索要这一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将本来迁至外地的户口再次迁回。
问:李某是否有权要回土地经营权,村委会是否因为这一纠纷而重新收回土地承包权,将其再次分配?
您好,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李某无权要回原土地承包权。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26 10: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