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后的低保问题
已回复2010/1/27 21:36:37
你好,先咨询一下,村委会是否要向村民公开征地数目?如果既不公开,但地又已经开始动工正在被征了,农民的低保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我们能进行哪方面的维权?广东的低保需要每人每个月缴纳多少钱呢?征地后的钱需要分多少成给村民呢?正在买社保的能否直接把钱拿回而拒绝买低保呢?
您好,1、政府应当公开告知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信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2、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3、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28 1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