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
已回复2010/2/3 1:39:35
刘律师您好,我是廊坊市北史家务乡北昌北队的村民。我们村在09年9月份,突然一声令下开始拆迁,11月中旬通知我,要拆我2年前经大队书面同意我盖的二层小楼,并给出了及不合理的赔偿。
大队部张贴的公告,拆迁实施单位是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局街办处,村民签的拆迁补偿协议,里面没有涉及安置的内容,更可笑的是协议上拆迁人的位置上,盖得却是北昌大队的公章,监督部门是乡政府。
没签字的户在一起商议准备告他们。他们的罪恶真是罄竹难书啊!我列举几条:1,大约一个月前,他们用被拆房屋的砖瓦木料堵住我家房前的路,使人无法通行。2,在和我家邻居协商未按照他们的意思签成协议后,当晚12点左右就用铁棍斧头等,将他家的大门砸出许多大洞。3,在与我家前排几户协商不成后,晚上往他们几家院中投放爆炸物,有4家窗户的玻璃被震碎,有一家还差点伤着人,还有一家院内的一把木椅被炸碎,如果炸到人就可想而知了。这些拆迁人还打着廊坊市政府的旗号,这到底是政府行为,还是流氓啊?
更有甚者,从10年2月1日上午起,竟给未拆迁户停电停水了,我们打95598问过了说:他们知道是市政府叫停的,国务院46号文件早有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停水停电是违法行为,他们公然知法犯法,政府居然还配合。这有背于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立党宗旨。
难怪有人说:现在的拆迁就是在拆共产党的党旗,在迁共和国的基石啊!
我们希望得到您们的帮助,我代表我村村民及与我们有着同样经历的难兄难弟们,这些无助的人们对您们将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谢谢!
您好,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拆迁:
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在拆迁过程由于开发商、某些官员急于完成拆迁、追求政绩以及个人利益驱使,往往会违反法定程序的条件下进行拆迁,目前80%拆迁工作不同程度的违反了拆迁法律程序。
鉴于您的情况较为复杂紧急。建议您及时与我中心主任联系,进行详细咨询,以便能及时有效维护你村的合法权益。本中心主任是土地、拆迁方面的专家,会为您作详尽、免费的解答。解答电话:1501050058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2/3 16: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