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已回复2010/2/4 13:06:04
我们县通过招商引资,招来一个百万吨级的水泥厂,水泥厂的用地规划得到省级部门批准,在规划土地中有我家的一块承包林地,但现在我家想保留承包地不被占用,有这个权利吗?
您好,依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不仅影响到征用权的行使,而且也影响到农民获得补偿的高低。那种纯粹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等建设项目的用地,一般由政府支付各种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相对较低。而有经济向质的征地,现在许多地方都是有具体的开发商支付补偿标准,而且补偿标准往往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如果不将该水泥厂项目列为“公共利益”用地,则您可以此作为反对征用的理由。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2/5 11: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