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知识不懂 现在很困惑 请求您的帮助 谢谢!!!
已回复2010/2/6 2:19:48
您好! 我们县里有个大企业由于它的运行需要大量的水,为了给它供水,要挖30米宽的河渠,从而占用我们农民的大量的土地。可是,我们得到的是:县政府准备以国家的名誉来挖河渠,【1】不知道县政府征用土地合法的真实性。我们怎样知道这种真实性。政府给我们的补助是:挖河渠所占的土地给1万元,挖出的土占的土地给1500元,这两种都是一次性买死。【2】这样的补助合理吗?并且,里面占用的土地里面有个人(有乡政府开的证明)的承包地,承包了20年,现在只用于耕地5年,【3】他们的损失需要赔偿吗?【4】若赔偿,怎样赔偿?
诚望回复!!!!!!!!!!!!!!!!!
您好,只要在承包期内,征收承包权人的土地的,均应得到相应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各地的补偿标准有一定差异,具体的标准您可以到本地的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2/6 12: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