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征地
已回复2010/2/20 16:09:42
你好:请问关于农村全体被征收的分配方案,死去的和已转为非农村户口的人能和现有的人(有农村户口有田地的)享有同样的分配吗?而新生的小孩和新进的媳妇分不到田地的又该如何分配,还有整村的林地只有0。38亩而实际上有好几十亩,村长和书记都说这是飞机航测的不能改,请问合理吗?
您好,死亡人员,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涉及死亡人员的的土地补偿款的处理原则应为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在实际已不再占有土地,从而不能作为安置补偿对象,在征地后死亡的,应当将其计算在征地安置款的范围之内,应当享有安置补偿款的分配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户口迁出的人员,其成员资格丧失,但只要这些成员所属家庭的其他成员还在该集体组织,那么这些成员先前承包的土地也不应交回或者被收回。当该承包地被征用时,该家庭仍可按照相应的规定获得补偿。如果整个家庭不存在了,那么补偿费应作为遗产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
新生儿的收益分配: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此条规定,新生儿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额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新生儿出生后,自然就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权利和义务,唯一不同的是新生儿权利义务由其监护人代理。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2/21 19: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