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土地协议是否有效?
已回复2010/2/20 17:05:02
您好!
我是福建农民,我是1998年与政府签订的30年土地承包合同,目前还有19年使用期。现我们村里部分耕地被政府征地搞工业园,本人的土地未被征用,而村委会的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对土地未被征用的村民不公平,本人及部分村民不同意,村委会表示不同意者可以选择放弃此次征地补偿款,同时今后其所有土地永久无需再拿出来分配。在此想咨询一下:
第一、村委会这种方式可不可行是否合法?
第二、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永久吗,要如何约定使用年限?
第三、我们需要怎么签定协议才有效合法?
您好,第一,不知您所说的不公平是怎么体现的,建议您能详细说明该村的补偿方案。
第二,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 征地补偿协议必须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对土地征用进行合理补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2/21 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