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已回复2010/2/21 12:29:27
您好律师.我是2005年毕业的大学生户口已经由原来的农业变为非农业.今年我们村占地开发,我尚有地在村里,且户口毕业后又迁回了村里.我们一亩地的赔偿是2万元.村委会订了合同每亩地暂且补偿1万2千元,剩余的8000元和公共的河流道路部分一起平分给农业户口村民(包括新出生婴儿和新嫁入我村的媳妇尚没有分配给土地的).并且村委会利用亲属说服和假意答应其他补偿条件的手段使村民们都签了合同.所以我和去世的人口一样只有每亩地的1万2千元,其余的身摸都没有.这合理吗?但是我们邻村的就是所有人口平均分配.我们告到乡和县政府,答复是"这是村民自制,是受保护的,且你们已经签了合同,要是不签合同就好办了"
难道像这样村民们被西里糊涂的签了合同,就要任之宰割,没有别的办法了吗?而且我们的耕地用途都不知道,就补偿2万吗?
您好,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由于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和分配方法有所差异,具体标准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如果你们认为补偿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建议您电话咨询本中心主任,她是这方面的专家,会为您作详尽的、免费的指导,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咨询电话:1501050058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2/21 14: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