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产业集聚区征地补偿(附着物:果树类)无具体赔偿标准
已回复2010/3/9 10:39:28
睢阳区产业集聚区征地补偿(附着物:果树类)无具体赔偿标准
问题如下:
1:赔偿标准未分果树种类,而是所有果树苹果.桃.杏.梨等混淆一类
2:赔偿标准是2002年的标准,赔偿标准太低,无新标准
3:赔偿标准是"城市拆迁标准"而非"农业征地标准"
4:国土,林业,农业及政府部门都没有­具体赔偿标准文件,使农民无法律条文可参考依据 而事件搁置无法处理
6:标准公示不透明,至今未发现任何政府公开赔偿标准文件
7:请问何时制定(附着物:果树类)赔偿标准文件,2什么部门公布赔偿标准文件,3什么部门制定标准文件。
非常感谢 十分感谢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其中明确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另外,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若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征地补偿的听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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