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型
已回复2010/3/11 12:28:43
你好,我家在92年购买的国有土地,并且办理了国有土地转让证和房产证,现如今城中村改造,地方生产队要我们出示原办理的发票,可因时间过久发票早以不见,可原证件都还在,可该生产队说若没有发票,该土地就属于该生产队,生产队说的对吗?非要发票才能证明土地属于我们家吗?我该怎么办?
您好,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知我国的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作为公民个人可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另外土地是不能够买卖的。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如果您于92年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您可以凭您手中的房产证明来对抗成产队的请求。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3/11 14: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