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这些从外面嫁进该村的妇女和宝宝们都无法享有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卖地的钱?
已回复2010/4/13 19:59:24
您好:
我这里是中山市板芙镇板芙村的人,这里以前一直是按照户口本里面的人口来分钱和分地的。但是今年卖地的钱多了,就非要坚持按照股份制来分,而且以后也说要按照股份制来分。如果按照股份制的话,我们这些从外面嫁进来的妇女和宝宝就什么也没有。但是那些嫁出去的人和嫁出去的人生的小孩,以及死去的人都有。这非常不公平。
为什么妇女权益保护法在这里得不到保护?
为什么在中山投诉网上投诉他们说这是村集体自治问题,他们管不了?
为什么就有一些人一个人就持有好几个股份证。为什么因为一个股份证就害我们失去所有权利?
我不明白,也不甘心,开会已经开了无数次了,争来争去,无非就是不想让我们这些外嫁进来的人和宝宝无法得到应有的钱和土地。因为在板芙村里面有几个队都是这样分,虽然去投诉了,但是仍然没人理。现在只剩下我们这个队的人了。但是我不想像他们一样,钱分了,地分了,结果我们什么也得不到什么也没有,那时才投诉,投诉多少次也没人理。我婆婆在开会时已经让步得很惨了,说让我们嫁进来的和宝宝们只要一份当中的一半就行,他们也不肯。非要在这里争来争去。
今天又开会了,无非就是让我们签名,签名有什么用,那些家庭人口无出入的人无所谓。只要他们有份就行了。那些外嫁出去的人有股份证当然支持股份证了。可是我们呢。难道就因为我们是从外面嫁进来的,所以就连宝宝也无法享有这种权利了?
妇女权益保护法不是说要保护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吗?为什么在这里丝毫不起作用呢?就连投诉在中山市中心也说这是集体自治的事情,他们管不了呢?
那么要这个妇女权益保护法有什么用?我们的权利谁来保护?
您好,首先土地是不能买卖的。您作为该集体的成员,依法应当享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所谓成员权,是指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即团体中的社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其根本特点在于权利基于社员的资格产生,它是在社团中产生的权利,这与其它的一般民事权利有别。成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其权利既有平等性,又有按份性。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它可以表现为物化的权利,即每个人拥有对一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表现为获取集体福利、失地补偿、股权红利等其它形式,还可以表现为民主管理等政治性权利。
建议您先与本村委会协商,若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仍有疑问您可以电话咨询本中心主任。免费咨询电话:1501050058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4/16 16: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