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
已回复2010/4/25 8:30:22
我是来自新余汉口村一位姓彭的朋友。我今天想通过广大网络朋友看到我这片稿子,能给我一些看法或建议,我在1997年买了一块2亩多的旱地用来种植花生西瓜等农作物,使用权50年。在今年有几个外商看中我这块地想用来建设猪厂,而当地政府强制以50元一亩的价格转租给他们,因为我那块地还有37年的使用权,地周边我还种有上百棵杉树,政府说50元一亩算37年,2亩地4000还不到,这地我一年的收入都有4000所以我不同意思转租。政府说不租也得租。强制性要我租。所以请问这政府做法合理嘛,广大网络朋友有什么看法和建议请帮助我。或来电或短信13807904505,13879066153,13507906277
您好,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在您的承包期限内,您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出租您所承包的土地。如果您仍有疑问建议您电话咨询本中心刘桂芹主任,她是土地方面的资深律师,会为您做免费的法律咨询。咨询电话:1501050058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4/27 11: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