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占用的合理吗?
已回复2010/4/28 12:50:47
您好,我们村的土地是因为县里修路给占用了,但是土地是人口地,有合同说是30年不动的,但是现在给占用了,只给了一年的赔偿,占用土地的钱全被村里收入了,有人反对,反而被村长找来的黑神会给揍了,请问我们应该找什么部门反映此事?村里做的对吗?
您好,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由国务院、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所以土地补偿款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原承包户,建议您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您电话咨询本中心刘桂芹主任,她是征地方面的资深律师,会为您做更见详尽、免费的解答。咨询电话:1501050058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4/29 11: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