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
已回复2010/5/8 16:05:13
你们好!
我2002年租用了农民土地3.3亩地,租用是30年已签定合同。租地主要是搞农业产品加工,(辣椒加工中心)和塑料加工。一年辣椒投资上千吨,共投资200多万元。
中途在02年中土地局已未批准先建辣椒加工厂,罚款7000元。是以土地局用财政局的罚款单。
现在一个厂子以要扩建为由,和上边的政府勾结要占我的租地。合同未到,现在所有的政件手续都齐全。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让我拆迁但并没给我提供场地,陪偿没说
你好: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厂是违法的,虽然在02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您进行了罚款,但现在我不知道你是否补办了相关的建厂文件。没有办法详细的答复您。具体的您可以拨打咨询电话15010500588,1324111191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5/11 11:5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