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待回复2010/5/25 13:48:00
1、被告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十里台村村委会按当时锦州石化公 司输油管道用地补偿文件对当时所占用原告承包合同上的土地进行补偿款的正确发放,共计:18543元整;
2、被告分别将现在耕种的土地按承包合同所明确的位置返还给原告,由原告进行新的耕种;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由于1988年土地承包时王振举(原告父亲)、王德英(原告姐姐)、王德怀(原告大哥)、王德民(原告)要求村上将其土地进行集中划分,抓得一个大阄,后四户又抓了四个小阄。(原告由于工作问题,当时未能参加)分成四块小块土地,村上出于公证及便于管理将其具体划分情况记录入村土地承包台账,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村委会在下发的承包合同中未进行详细的承包位置书面说明造成原告单独在自己的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中无法明确分辨自己的土地位置。出于对“人民公仆”村政府的信任,接受了土地的打地的安排,并积极的进行了土地耕种工作。到事发前(4月22日)被告王振举土地承包合同名下的子女王德杰(原告妹妹)、王德秋(原告妹妹)及王德英(原告姐姐)要求对土地按各自所得土地面积进行划分,将其划分出的各自土地集中转让给被告王德英进行耕种,出于划分的不便到村委会参照土地台账及合同归档资料进行划分,这时原告才发现自己耕种的土地与承包合同及台账上的土地完全不同,原告要求按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正确的划分及追回当时锦州石化公司占用土地的补偿款18543元。但由于被告王德英得知当时占地的费用不完全属于自己所有,拒绝返还土地及补偿款,并明知现土地种错了还强行耕种。经村上进行协调无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