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问题
已回复2010/7/13 12:54:30
你好!我于去年转让自己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我与对方只签定转让协议,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这份转让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益?如果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谢谢!
你好: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你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是生效的。拆迁补偿款归对方所有。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7/19 12: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