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抢占土地何时休
已回复2010/7/27 12:25:17
我是河北邯郸曲周县一个世代靠土里刨食的普通农民,2009年初,村委会及镇政府工作人员找到我因本村一家私营企业扩建要占用包括我一家三口人仅有的1.32亩耕地在内的80亩耕地(2002年以120元/亩/年占用120亩)不同意者政府将从各方面(计划生育,宅基地,聚众闹事,工商,税收等)对其施压,多数村民敢怒不敢言被迫签字同意。我向来做事严谨,无不良记录,以对方征地程序违法补偿费用太低为由拒绝了。同年4月5日我去查看小麦长势时发现该企业已将该地块80亩返青期的小麦尽数铲除,四周以打好围墙,正在进行土建工程,在此期间我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我遂找到该企业法人要求其停止对我家承包的1.32亩耕地的破坏行为,对方称该地块是由村委会转包给其建厂用地我无权要求停工。我又找到村委会理论,村委会称该项目是县委县政府支持,县委书记剪裁开工的,村委会只是胁从办理,若有异议可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反应。后我经多方打听及奔波于6月26日找到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科,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随即打电话给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其尽快处理。然而直到现在仍未见任何部门处理,该企业也依然在施工。2009年国庆前夕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给我施压原话这么说“国庆将之,我如果再去上访,则会对我采取措施”现在又在征收方一块耕地为该企业修路,没跟村民商量就把推土机、铲车开进农田了,看着自己辛辛苦苦种下的齐腰高的玉米棉花被铲除,有谁不心痛啊!每次去都有村镇政府工作人员带头公安人员配合。毫无办法的村民已经没什么信心了。
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没有河北省省政府或是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企业私自占地十违法的。你们可以通过法律土地自己维权。
咨询电话18901054560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7/28 10: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