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合法补偿
已回复2010/7/27 12:35:53
我是桂林市灌阳县的,今天土地管理局的人去拆除我家老房屋,无通知,是否合法?请问我应该怎么捍卫自己的权益?
你好: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只有拆迁人拥有拆迁许可证,并且有法院的判决或是建设局的裁决才可以强制拆迁。如缺少其中的一样都是违法的。
详细的你可以拨打咨询电话13241111918详细的咨询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7/28 10: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