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田承包合同续存期间中农业税的咨询
已回复2010/7/28 10:47:09
2003年乙方与甲方曾签订农田承包合同意思大致如下:
1、甲方长期转让农田给乙方经营,转包后,乙方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继承权和转包权;
2、甲方承担的农业税税负由乙方按国家政策规定完成,政策变动引起的税收增减与甲方无关。
现甲方起诉,请求乙方在税费改革后的按农业税款金额作为农田租金缴付给甲方。甲方是否合理,主张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你好:
从您以上表述的来讲,你们签订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对方是无权要求向其缴纳费用。详细的指导,我需要看完整的合同。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7/29 13: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