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
已回复2010/8/24 22:27:49
您好;我现在急需想解决关于我女儿的土地侵权问题,请专业律师帮忙。女儿03年去上学,户口也一块迁入学校,村支书为了保住村里的150多亩机动地,以承包出去多年的机动地,所买的钱款占为己有,一手遮天,04年就把女儿有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1.5亩口粮田硬收回去,分给了一个刚出生的小孩,当时支书的女儿也和我女儿的情况一样,也是在校生,他为了达到贪污目的,拿自己女儿当理由找借口地也收回去了。现在她女儿和我女儿同样毕业后户口又都落回原籍,而且都已结婚,08年之前又换了新支书,也就是前任村主任,去年09年秋天村里给新增人口分地,新支书竟给前支书的女儿分上地,不给我女儿分,我女儿的婆家那边也没有给分地,而且在把女儿的地收回去的这6年里,村里还目无王法的收着女儿的各种费用,跟其他村民一样一分不少,不交他们就不给办这证那证的,叼难你,非常气人。我已上访多次,可到了乡镇上他们就不作为,不知如何是好。谢谢。
你好: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于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你们村委会在你们土地承包期内收回土地违法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8/25 11: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