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要回
待回复2010/9/14 14:33:08
镇政府建于1973年把我们土地列入规划使用范围。由于地方政府应有企事业配套工程,故此所使用的耕地400亩属我们所有,建成一年后按原规划签订土地四至协议中没有土地面积,作为一次性补贴,镇政府、企事业单位补贴我集体贰千柒百元(没有支付现金)以修厕所、牛舍、谷町,但是镇政府、单位补贴我集体并没有履行修厕所、牛舍、谷町。建成集中一套党政机构,实使用土地约120亩(党政机关25亩,企事业单位95亩)。于1979年由我集体已分给各农户责任承包,还耕作20多年,其中缴纳过20多年农业税,镇政府、企事业单位从存余部分土地卖给个体户其款高达几百万元, 1973年原有人口1百多人,现在5百多人,没有了土地,农民没有了一切。镇政府没有安排失地青年就业,农转非等、未支付土地补偿费。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 第十四条、……:如荒废、闲置、转出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
闲置的土地要不回,被转出应该怎样,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些解决的方法!希望各位律师能提供一个好的办法让这些善良的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