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我们一个公道
已回复2010/9/30 14:35:58
您好:早在17年前,我们这个地方有1500亩左右的农民私有土地被政府征收。当时对农民实行了每亩300元的补偿。结果被征土地因种种原因一直闲置直至今天。如今政府又准备二次开发,以已经补偿为由,对农民实行了第二次补偿,但是补偿有限。要知道其中有二个生产队是一分田地都没有了。我只想知道这个被荒置了十几年的土地究竟还属不属于我们农民的。
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如征收农村土地未利用,土地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但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已经不归你们村集体所有,是否能够给你们补偿要看征收你们的土地有没有合法的征地手续,如果没有合法的征地手续,是不能占你们的土地的,或是按照今年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您进行补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0/3 10: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