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土地修公路是否赔偿?
已回复2010/9/30 16:07:56
你好!我是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的人,2007年政府修公路,占用了我家的土地,但至今依旧没有给予任何方式的赔偿,去找政府时政府说,用于修公路这种是不予赔偿的,土地是农村的收入来源,我想咨询下,占用农村土地修公路这种是否要给予赔偿呢?
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土地修公路是需要给您征地补偿的。你可以拨打咨询电话13241111918详细的咨询。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0/3 9: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