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
已回复2010/12/12 16:39:16
律师您好
我是河北霸州市的村民,15年前我在村里承包了耕地90亩,合同期是15年,之后又重新制定了30年的合同,现在还有15年到期,村委会以重新划分耕地为由要收回承包地,并且召开村名代表会,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请问我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村委会违法收回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村委会违法法律法规对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侵害,你可以到法院请求村委会侵权,确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0/12/13 15: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