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能否定以前的合法行为吗?
待回复2010/12/13 15:19:08
一农户93年实行“农转非”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村集体收回该农户土地,符合当时的政策(见《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个人使用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1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外迁户或死亡绝户承包的责任地、自留地、自留山、、、、、、)后重新发包并登记到第三方的土地,现在县政府能用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为由注销第三方的土地经营权证吗?另外,该户本身有《土地经营权证》,证中却有另外两宗地登记,却不提供。“注销决定”中要求按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补证!第三方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