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待回复2011/6/12 16:53:12
您好:
我是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古马镇兴隆庄一村村民。因司家营循环经济园区钢联北路用地合同如下。
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村民。
依据司家营循环经济园区总体规划,为实施钢联北路建设,经协商,在双方已签订 相关协议的基础上,就该道路用地有关 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 道路用地面积
二 先租用三年(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底),到期后,按当时国家征地补偿政策进行征收
三 租地使用:按照1000元每亩的标准,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3年的土地使用费。
四 本协议签订5日内,甲方将租地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此费用后负责在7日内将青苗、各种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清除,及时将土地交付使用,保障园区主干道钢联北路按时进场施工。否则,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五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古马镇人民政府一份,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此协议有兴隆庄村委会公章和滦县古马镇人民政府公章。
此协议已租带征方式合法吗?
因乙方不同意此协议未签字,乙方在阻止甲方施工过程中遭政府机关及公安特警殴打导致住院医治(被殴打人 女 现年61岁)。
其中两人被拘留5日,县政府行为及其恶劣。以上情况属实可以进行查证。忘领导给予支持。
本人李忠民,联系电话:13933366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