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
已回复2011/7/18 12:41:33
我是重庆北碚人 家里兴修铁路占用我家的房屋及土地,只赔偿我家一套住房(三室一厅)
我家的现有人数为
爷爷
父亲 母亲
本人 妻子
儿子
注:妻子 和儿子户口不在拆迁地,但长期居住在拆迁地, 本人户口在拆迁地,为城市户口 .
请问政府这样做合法吗? 跪丘帮助
你好: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另外,各省、市、区都有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具体的还要看你的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你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建议电话咨询本中心主任,他是土地方面的专家会为您作全面免费的解答。咨询电话:18901054560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7/26 9:3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