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延期
已回复2011/7/28 14:42:24
我于2002年通过公开招标承包了五亩荒地,用于林业生产,期限十年;按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有的承包关系不变;并且长期不变;是否应延期?急盼。
你好: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建议电话咨询本中心主任,他是土地方面的专家会为您作全面免费的解答。咨询电话:18901054560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7/28 15: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