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
已回复2011/8/8 10:57:02
您好:
覃某与某生产队非法买卖土地,因本人土地与生产队土地相邻,由于土地附近新建公路,新公路穿过生产队的土地,而本人的土地没有被公路占用到。但是却因为这个原因造成了土地界限的不明确(公路破坏了土地原貌,且该生产队土地因此抛荒多年),并因为附近建有工厂后,污染严重本人对耕地疏于一段管理。覃某非法买卖某生产队土地后,在本人不知情下将本人的土地圈入其中,占用了本人土地。本人向政府提出申告处理,覃某称购买的是生产队的土地,没有占用本人土地。镇国土局到现场调查,当时本人提供了《承包土地使用证》,本人所在的生产队证明,各种证人证言。镇国土局通知了生产队代表到现场,而覃某却得置身于事外。在该生产队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而且不能证明其土地界限范围,片面的声称覃某购买的土地属于生产队的情况下,国土局做出本人土地与该生产队土地有纠纷的处理意见(本人觉得国土局根本就没有深入调查,而是片面的听取该生产队的证言)。本人觉得本人的土地是被覃某侵占的,生产队只不过错误的将本人的土地划入其土地范围内,不存在纠纷。请问该案件是侵权案件还是争议案件?侵权案、争议案分别又是如何处理?
你好:
可以视为侵权,违法占地。
土地侵权案件,是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
按照你所说的当地政府是吧你的案件视为争议案件了。
如果是争议案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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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8/8 11: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