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律援助
已回复2011/8/13 14:35:54
我是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人,因本村民朱友河于2010年12月末经批准,擅自强占本村集体土地8、17亩用于建设小产权房,现已经建成出售占地1、46亩。经铜山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并做出行政处罚[铜国土资监字(2011)051号]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进入执行期后,由铜山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执行,铜山区法院拒不受理。现朱友河买通有关人员出资100余万,找人登门上户让老百姓签名同意出卖土地。
你好:
你好: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不明确所以给你做不了明确的回答。
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建议电话咨询本中心主任,他是土地方面的专家会为您作全面免费的解答。咨询电话:18901054560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8/15 15: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