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归还非法征地款。
已回复2011/8/30 16:43:07
我是萍乡市当地人,我们这是开发区,2005年我和一个山东人合伙跟我们村上征用了一块土地开办了一个钢渣厂,当时是交了27万多的征地款给村上,有发票证明,但是村上并没有帮我们办理关于土地的任何手续,只是给了一张补偿村民的清单(土地为集体土地),由于我们和村上签订供应原材料协议,村里实际供应不了这么多,造成2006年厂就倒闭了,然后山东人把土地,厂房,设备全部转让给了我。有合同为证明,2010年我们当地政府正式按国家规定征用了这块土地(征地费时48万余元),现在我们村上不返还我的征地费,且也不补偿给予村民,既然这次征地不能认定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是我,那么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退还2005年时缴纳的所谓征地费,请问我能不能要求村里返还我前面交的征地款27万,以哪条法律依据去起诉我们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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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首先你们有任何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所以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具体的起诉依据要看你们的合同了。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过少没办法给你做出具体明确的解答,建议电话咨询本中心主任,他是土地方面的专家会为您作全面免费的解答。咨询电话:18901054560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9/13 11:0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