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汶南镇政府东周村干部不执行国土资源厅政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已回复2011/9/13 14:42:19
尊敬的记者先生:您们好!我是山东省泰安地区新泰市汶南镇东周村老龙窝分村的村民王建新,联系电话13562821427.现向您反映新泰市建设局、沈家庄建筑公司、东周村两委未按按中央、山东省有关征用土地政策法规支付给我果树等地面附属物合理补偿费问题.由于基层单位不依法行政,致使我损失惨重,全家生活困难,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敬请责令有关部门尽快解决,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使中央、省市有关三农土地法规政策在基层得以实现,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新泰市建设局、沈家庄建筑公司、东周村两委等占地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涉嫌超越并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适用补偿标准依据错误。新泰市建设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征收东周村集体耕地为国有土地且对地面附属物进行核价的行政主体资格。沈家庄建筑公司在众泰电厂埋设引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非法强制用推土机推倒果树进行破坏致果树不能再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非法占地,由现场照片为证。却对清点登记的150棵大栗子树未按照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而是按青苗田进行估价补偿,显失公正。2000年东周村两委出租场地给物资交流大会占用我的5012墩金针菜也未参照补偿附表中相近情况5元/墩的标准进行补偿。鲁土用字[1999]22号文明确规定鲁价费发[1999]314号是我省统一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第3页第3条规定“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设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休补偿标准。”且附表二第十三项对果树的补偿幅设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2003年9月青龙路、滨湖路改造占用我的两处果园,新泰市建设局给我的18号、4号补偿明细表中的核价不在规定的幅设内且不及十分之一。
你好:
首先跟您更正下我们不是记者,我们是律师。
其次您描述的这些主要是您对您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不认可,地方都有相关的估计评估机构和标准,具体以那个为依据?还有依据是否合法?您所说的涉嫌违法占地情况如果有确凿的证据您可以申请查处违法占地。
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模糊不清,并且涉及的内容过于复杂,在这里我不能给你做具体明确的答复,建议电话咨询本中心主任,他是土地方面的专家会为您作全面免费的解答。咨询电话:18901054560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9/14 9: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