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迁补偿法律咨询
待回复2014/2/11 15:09:08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及婆婆、外甥女共三人为一承包户;承包了村民组一块耕地。本块耕地有区政府发给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证》并与村委会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时间为:1995年10月18日至2025年10月13日。
1997年外甥女因投靠亲属将户口迁往本市城区,户口农转非;但,承包的耕地没有上交,也没有被村民组收回,仍由自己承包并耕种经营,并以此维持主要生活来源。 2007年婆婆(86岁)病故后,其原承包的土地由我继承承包并继续耕种经营。 2010年我家的菜园地及旱地(自留地)共一亩多土地被征收,我享受了土地及安置补偿。 虽然我户人口、户口性质发生变化,但承包的耕地合同及使用权没有变动。我们始终承包、经营管理这块耕地,未改变土地性质,未抛荒土地,同时按规定上缴国家农业税(免税之前)以及向村交纳各种提留费用、义务用工等。
2012年我家承包的这块耕地被政府征收(有市土地局批文)办企业。但没有和我家签定征迁协议,也没有付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家承包的这块耕地上搞建设。我们向地方政府要求补偿时,答复的理由是:我已在前次征迁时被安置补偿。外甥女已不是农业户口,婆婆已死亡,这两人不可以补偿。 我认为,我虽被安置补偿,但外甥女及婆婆承包的耕地仍在承包期内,由承包人和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征收应给以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无偿征用,这种做法是侵犯了使用权人的财产权。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可否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