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自留园林地被征用作公路建设用地村委会不给土地补偿费
待回复2015/3/1 20:42:02
您好!我是东方市八所镇十所村第十三生产队的农户,我家位置在华能电厂附近即“双安田”东面的3亩古井自留园地被政府征用作公路建设用地。乡政府没有通知我及家人就派人去我家自留园林地砍树测量,征地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已到村委会帐户,但村委会说只给农户青苗补偿费(小树不补偿大树每株20元)不给土地补偿费。没有按照土地补偿标准:《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琼府〔2014〕36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从中国农村家庭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干到户(又称大包干)时是属于村民小组(第十三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土地以家庭(人口数)为单位已包干到十所村第十三生产队的各家庭农户中,各家庭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是几十年的自留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权属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农户的自留耕地、自留园林地、菜园地和宅基地权属归农户家庭所有。
针对十所村委会不给征地补偿费的错误做法,我们如何维护我们农民的合法利益。请尽快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