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国林业生产力又一次大解放

  发布时间:2009/8/28 15:12: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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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国林业生产力又一次大解放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也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国林业生产力又一次大解放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最好纪念。

 

    30年前,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从农村发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耕地承包到户,实现了田有其主,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有效解决了13亿人的吃饭问题,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征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30年后的今天,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必将进一步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林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我国有25.48亿亩集体林业用地,主要分布在占国土面积69%、占全国人口56%的山区。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村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过去沉睡的山林变成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把森林资产变成农民的重要财产,把林业经营变成农民的创业平台,把亿万农民的巨大潜能和25亿多亩林地的巨大潜力有机结合起来,拓展了农民就业增收的新空间,开辟了农村发展的新天地,这对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中央的部署,近几年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云南等省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激发了广大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内在动力,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有力推动了生态建设和保护,大幅度增加了农民的财产和收入,有效化解了农村长期存在的诸多矛盾,呈现出“民富林兴、生态好转、农村和谐”的可喜局面,获得了巨大的综合效益,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实践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民心、合民意,是党和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又一生动体现。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认真总结了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承包期为70年,期满可以继续承包,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公益林补偿制度、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及森林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政策。这将从根本上理顺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农民增收、资源增长、生态良好、林区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意见》是指导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农村改革又一个新的里程碑。我们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利益;要通过健全各种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种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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